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三个方面的重点问题:水平、工期、价款。因为装修问题较为复杂,因装修致使的纠纷也经常见到。
下面结合几则实质案例,为大伙剖析一下涉及水平、工期、价款的几种典型纠纷。
装修超预算能否拒付款
案情: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修设计公司签订《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子进行装修。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后朱先生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2万元。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原价格报表以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
朱先生对此很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需要:
1、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
3、对已经实质完成工程水平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本钱价据实结算。
而装修公司则称,系争工程已经于2012年1月15日出货给了朱先生用,施工也没有水平问题,所有些工程量增减均是根据朱先生的需要所做,朱先生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需要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系争工程的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终形成的《司法鉴别建议书》结论为:系争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
朱先生觉得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获得其赞同的状况下擅自进行的施工,对该部分的审价结论不认同。而装修公司则觉得我们的部分装修工程人工费高于上海的行业准则,所以应当根据自己企业的实质投入标准进行计算。
后来经法庭释明,朱先生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即舍弃、第二条诉讼请求,需要法院确定系争工程造价为鉴别结论中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赞同加封阳台的增加成本5639元。
法院审理后觉得,审价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别建议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应当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降低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系争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朱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水平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可以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法院终判决:朱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
分析:第一,朱先生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将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是不是有效,并不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来决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装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远超越28800元的工程价款。对超越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没明确约定金额,容易产生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为容易见到。
本案中,法院终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别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确定朱先生应当根据该金额支付工程款。而鉴别结论中的工程量是依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计算的,审价并不对工程水平进行鉴别。而朱先生由于没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水平存在问题,所以其抗辩理由未得到采信。假如朱先生可以对施工的每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上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应当会获得更好的诉讼成效。另外,假如朱先生当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获得业主赞同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赞同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就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权益。
装修误工期赔偿如何算
案情:2012年5月18日,陈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法装修陈先生的新房,合同约定工期为自2012年5月19日开工至2012年7月18日竣工,并约定因装修公司缘由导致工程逾期出货的,每逾期,装修公司赔偿陈先生50元。
2012年8月初,装修公司就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扫尾工作。
2012年8月9日,陈先生向买家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觉得装修公司拖延工程导致违约,需要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元,并就装修工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装修公司赞同对因装修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但拒赔违约金。
2012年9月18日,陈先生起诉需要装修公司偿付违约金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258元。
2012年十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查询工程房子现况 后,装修公司当场将陈先生出货的钥匙归还陈先生,陈先生则需要装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至装修公司归还钥匙之日。
终,法院以保洁工作结束为判断竣工日期,判决装修公司支付陈先生违约金。
分析:装修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期限,明确了拖延工期的罚则条约,只须约定合理,对各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现场质证,此时装修公司把钥匙交还给陈先生,这是不是被视为装修完工时间呢?根据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惯例,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扫尾工作后,装修就已完成,达到可以验收出货的条件。依据双方陈述,保洁扫尾工作是2012年8月5日进行的,因此法院认定竣工时间应是这,而不是交钥匙的十月12日。
从实践经验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以保洁清场为时间节点,至于因验收过程产生问题而拖延业主入住的时间,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水平有问题能否少付款
案情:2008年12月6日,胡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修设计公司签订《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胡先生的一处别墅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350平米,承包方法为部分承包,合同总金额为39万元,并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合同中还约定,工程竣工后,装修公司应公告胡先生在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胡先生根据约定付清全部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胡先生有权拒收,装修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出货的责任。工程款的支付方法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1.7万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13.65万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1.7万元,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余款。至于增加的工程项目,则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全额付清有关的工程款。工程没有办理验收、结算手续,胡先生提前用或擅自入住,由此导致没办法验收和损失的,由胡先生负责。
2009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进行整体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单,载明水电、木工、泥工、油漆等项目均检验通过。
2010年1月8日,双方又对工程款项进行了决算,明确胡先生尚欠装修公司工程款4万余元。后胡先生未按约付清上述余款,故装修公司起诉需要胡先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万余元。
庭审中胡先生表示,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无水电线路的设计图和施工图;未履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自2009年5月30日装修公司自称工程结束至胡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入住,装修公司从未派员履行工程的总验收程序及进行整改工作;对房子出现裂缝等水平问题从未上门维修;增加的工程项目施工水平差等。但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装修企业的诉讼请求,需要胡先生支付工程余款4万余元。
至于胡先生称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装修合同,存在未履行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及施工水平差等问题,法院以胡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其上述倡导亦与其签署工程水平验收单和工程结算单并受领工作成就等行为相悖为由不予采信。
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各自义务。装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胡先生既有按约付款的义务。装饰装修行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非常容易见到,但一旦涉及诉讼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拥有三个条件,分别是: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时间届满、工程价款合法。本案中三条件均已拥有。
一般装修行业的欠款纠纷,业主均会以水平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如有专业律师帮助,则应从水平入手找装修企业的问题,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采集、固定有关证据,在庭审中为业主做出有力抗辩。假如光有倡导没有关证据,那样相应的倡导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