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买了房屋却被合同格式条约排除去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请了装修公司却因合同规定无权进行验收……日前,省工商局发布借助合同格式条约侵害买家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霸王条约多为装修合同内容 业主签订需小心
买了房,却无权变更合同
“买受人不以本房子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朝哪个方向等与本房子设计或用功能有关的任何缘由,向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任何需要。”“对出卖人所进行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调整的状况买受人不提出赔偿、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任何需要。”
这是12日省工商局揭秘的济南某房产开发公司在2011年5月与购房者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的规定,假如根据这个规定,买家虽然买了房,却没办法享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应有些权利。
山东工商局新闻发言人王天仁介绍,这家房产开发企业的合同格式条约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置方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借助合同格式条约排除买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现在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装修房屋,却无权进行验收
济南某装饰公司在其印制的《装饰施工合同》中规定:“甲方(买家)如不按时参加检查验收,乙方(装饰公司)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凡私自与施工职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如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甲方舍弃保修权利”、“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修理,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导致的损失。”
“该行为将买家享有些验收权利排除在外,同时将应当由格式条约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到买家身上,借助合同格式条约免除自己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王天仁表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借助合同格式条约免除自己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加重买家承担应当由格式条约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